基本释义:中国古代维系贵族世袭统治的等级制度。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到周朝逐渐完备。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大宗。天子的庶子有的分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其本国为大宗,其职位亦由嫡长子继承。诸侯的庶子有的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庶子分封为士。卿大夫、士的大宗、小宗关系与上同。这种制度确定了各级贵族的政治地位和权力、财产的分配,目的在于巩固奴隶制统治秩序。后演变为封建宗法制,成为封建统治的支柱。
基本释义:合法的性质或状态:如通常因合法婚姻怀孕、生孩子与家长之间的家庭关系引起的法律地位,孩子有受抚养的权利,有使用合法父亲的姓氏的权利,有不可限制的继承权和受法律充分保护的权利。
基本释义:1.佛家语。佛经称佛、法、僧为三宝。参见“三宝”。
基本释义:明 清 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基本释义:佛教讲道的高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一回:“过来人具广长舌,挥麈间登説法臺。”
基本释义: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