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1.当值之使者。《战国策·齐策三》:“郢 之 登徒,直使送之,不欲行。”鲍彪 注:“直犹当。”
基本释义:唐 代属州输送与节度、观察使府的赋税,谓之“送使”。《新唐书·食货志二》:“﹝ 宪宗 ﹞分天下之赋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宰相 裴垍 又令诸道节度、观察调费取於所治州,不足,则取於属州;而属州送使之餘与其上供者,皆输度支。”《资治通鉴·后晋天福元年》“凡财赋应留使之外尽将取之”元 胡三省 注:“唐 制,诸州财赋为三:一、上供,输之京师,以供上用也;二、送使,输送於节度,观察使府;三、留州,留为州家用度。”
基本释义:1.用权势役使。 《战国策·赵策三》:“彼 秦 者,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也,权使其士,虏使其民。”
基本释义:在性能功效方面有某种共性的药物配合应用,而以一种药物为主,另一种药物为辅,能提高主药物的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