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清 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 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清 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称随平陋规。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馀归地方。乾隆 元年,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养廉”。乾隆 二年,四川省 在火耗羡馀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馀,充各衙门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一条鞭法,名为永不加赋,而耗羡、平餘,犹在正供之外。”
基本释义:谓从容劳作。 一说,平或作“丕”,谓大力劳作。
基本释义:平安健康。南朝 梁 沉约《陈情书与徐勉》:“若天假其年,还得平健,才力所堪,惟恩是策。”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锺生》:“歷数日,果平健如故。”
基本释义:公平适当:分配得很~。话说得很~,令人心服。
基本释义:属性词。屈光度为零的(眼镜),如太阳镜和防护眼镜都是平光的。
基本释义:谓地位平等,可以随意出入。 王汶石《风雪之夜·春节前后》:“你看他这几年出俏得多好,县衙门平入平出,和 刘县长、杨书记 都是平起平坐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