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最终结束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自行解散,应由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基本释义:东汉 袁绍,自其高祖至父辈,四代皆有居三公位者,时称“四世三公”。
基本释义:为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需要所经营的各类事业。如邮电、交通、医疗等。
基本释义: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之一,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在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管理业务,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一般不管理业务,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参阅《新华月报》1951年1月号“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基本释义:大家应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毛泽东《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社会上流氓、阿飞、盗窃、凶杀、强奸犯、贪污犯、破坏公共秩序、严重违法乱纪等严重罪犯以及公众公认为坏人的人,必须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