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检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涉及的范围很广,有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
基本释义: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
基本释义:政权与教权合为一体的政治制度。古代一些奴隶制国家的君主同时亦是该国国教教主,欧洲 中世纪的教皇国由教皇直接掌握政权,这些国家实行的即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我国 西藏,从十七世纪中叶到解放前也曾存在受中央政权册封的喇嘛教格鲁派政教合一的地方封建政权。
基本释义:指治理河流之事。宋 叶适《东嘉开河记》:“其后承国家生养之盛,市里充满,至於桥水隄岸而为屋,其故河亦狭矣,而河政又以不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