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指企业依法筹集的、长期拥有并自主支配的资金。
基本释义: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的经济学术语。
基本释义:指依法能够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是行为能力的前提。参见〖行为能力〗。
基本释义: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1866~1925)提出的一种政治主张。 他认为中国从前实行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流弊很大,而西方各国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也不太完善,因此,提出采取西洋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而创立了以五权分立概念为核心理念的宪法。避免行政权兼考试权会造成私自用人,以及立法权兼监察权会造成议会专制的问题。
基本释义: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与“义务”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