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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

[zì sù]  

自诉 基本解释

[zìsù]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虐待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案件。与“公诉”相对。

自诉 详细解释

  1. 亦作“自愬”。自己诉说。

    《后汉书·独行传·王忳》:“妾不得白日自诉,每夜陈寃,客輒眠不见应,不胜感恚,故杀之。”《新五代史·唐庄宗纪上》:“克用上表自诉,其辞慢侮,天子为之引咎,优詔答之。”《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赵普﹞密奏:‘臣开国旧臣,为权幸所沮。’因备言昭宪顾命及先朝自愬之事。”《清史稿·广略贝勒褚英传》:“褚英意不自得,焚表告天自诉,乃坐咀呪,幽禁。”

  2. 法律名词。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监护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自诉 近反义词

自诉 详细释义

指的是1、自己诉说。2、法律名词。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监护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