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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

[tǔ sī]  

土司 基本解释

[tǔsī]

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土司 详细解释

  1. 亦称“土官”。

    元、明、清时期于西北、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按等级分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武职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职。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解放后,土司制度已废除。《元史·仁宗纪三》:“云南土官病故,子姪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明史·职官志一》:“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王闿运《拟李鸿章陈苗事折子》:“土司之制,即蜀臣诸葛亮用孟获之意也;归流之制,则鄂尔泰、张广泗所秉庙算於世宗、高宗者也。”

  2. 指土司官吏所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清李调元《南越笔记·粤俗好歌》:“东西两粤皆尚歌,而西粤土司中尤盛。”吴晗《朱元璋传》第四章二:“三是在上述两个系统以外,和南部思普一带的许多少数民族,就是明代叫作土司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