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经官府指派的牙商。
清袁枚《新齐谐·牙鬼》:“男子官牙刘某,吞布价而花销之。”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杂课·田房税》:“宜将本县官牙若干名,造花名存案。凡有田房交易,定有官牙书名画押,交易三日内,官牙具单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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