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自知》:“有得鍾者,欲負而走,则鍾大不可負,以椎毁之,鍾況然有音,恐人聞之而奪己也,遽揜(掩)其耳。”后以“盜鍾掩耳”比喻自己欺骗自己。唐 吴兢《贞观政要·公平》:“爲之而欲人不知,言之而欲人不聞,此猶捕雀而掩目,盜鍾而掩耳者,只以取誚,將何益乎?”《云笈七籤》卷九十:“若人不知則鬼神知之,鬼神已知而云不知,是盜鍾掩耳之智也。”亦省作“盜鍾”。南朝 梁 任昉《劝进今上笺》:“惑甚盜鍾,功疑不賞,皇天后土,不勝其酷。”
比喻见闻浅薄,如商贩之买货卖货。清 赵翼《廿二史札记·北朝经学》:“其時治經者各有師承……此可見諸儒師資有自,非同後世稗耳販目之學也。”
亦作“竊鐘掩耳”。《吕氏春秋·自知》:“百姓有得锺者,欲負而走,則鍾大,不可負。以椎毁之,鍾況然有音。恐人聞之而奪己也,遽揜其耳。”后因以喻自欺欺人。《晋书·宣帝纪》:“亦猶竊鐘掩耳,以衆人爲不聞;鋭意盜金,謂市中爲莫覩。”《通志·总序》:“後世衆手修書,道傍築室;掠人之文,竊鍾掩耳。”参见“掩耳盜鐘”。